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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304号

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鑫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鑫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迟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国昕,该公司保全部经理。

被执行人:王鑫,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代偿款204135.63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4667元,合计228802.63元。经查被执行人王鑫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跃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