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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台占良与韩宝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占良,韩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台占良。被执行人:韩宝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成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台占良与韩宝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宝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后,多次劝其自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均未履行。2016年10月14日我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韩宝成,在拘留期间韩宝成将执行款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该款申请执行人台占良现已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