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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全椒县阳光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聚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县阳光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台州市聚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阳光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淳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市聚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全椒县阳光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聚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