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姬苗芬与董万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苗芬,董万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568号原告:姬苗芬,女,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董万克,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姬苗芬诉被告董万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苗芬向本院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姬苗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彦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