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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姬苗芬与董万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苗芬,董万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568号原告:姬苗芬,女,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董万克,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姬苗芬诉被告董万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苗芬向本院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姬苗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彦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