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瑞余与吴银美、季建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瑞余,吴银美,季建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民初4262号原告:汪瑞余。被告:吴银美。被告:季建萍。原告汪瑞余与被告吴银美、季建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汪瑞余,被告季建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银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瑞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排除妨害,拆除安装于如东县掘港镇爱民小区7号楼二单元403室大门边防盗门。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如东县掘港镇爱民小区七号楼二单元上下楼邻居,两被告擅自在原告的大门边安装防盗门,致使原告出入困难,两被告的行为既妨碍了原告的通行权,也侵犯了楼道共有人的财产权利,原告分别向所在物业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投诉,未果。故原告具状诉讼。被告季建萍辩称:本案诉讼期间,经法庭调解,我方已将防盗门向上移动四个台阶,目前已不妨碍原告通行。楼梯有我和我姐的两个人份,原告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吴银美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如东县掘港镇爱民小区7号楼邻居,原告汪瑞余住楼下403室,两被告分别住楼上503室、504室。两被告于2013年在四楼至五楼楼梯的第一级阶梯处安装防盗门。2016年原告购房后,认为其开门通行、通气和光线受到影响,要求拆除未果,故具状诉讼。诉讼过程中,本院现场勘查,原告宅入户门开关确有不便。两被告应诉过程中将防入户门边防盗门向上移动四个台阶。上述事实,有到庭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东县城中街道通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照片打印件,本院现场查看拍摄照片打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相邻居住,双方对相邻通道的使用理应协商解决。被告吴银美、季建萍为了其自身利益,未经业主共同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共通道安装防盗门,损害了原告汪瑞余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汪瑞余要求两被告拆除擅自在公共通道安装的防盗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吴银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银美、季建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位于如东县掘港镇爱民小区7号楼二单元403室入户门边防盗门及附属设施。案件受理费减半人民币40元,由被告吴银美、季建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判员 王小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认为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有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归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东方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建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十五条第一款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项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