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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8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丁吉飞与闫普、管俊杰、冯华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吉飞,闫普,管俊杰,冯华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152号原告:丁吉飞,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旭东,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普,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管俊杰,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冯华廷(曾用名冯铁军),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丁吉飞与被告闫普、管俊杰、冯华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丁吉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吉飞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丁吉飞。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