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才运与陈隆秋、江孟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才运,陈隆秋,江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江才运。被执行人陈隆秋。被执行人江孟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才运与被执行人陈隆秋、江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才运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