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田必才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必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6行初7号原告田必才,男。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谭洋,局长。第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石红兰,院长。原告田必才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必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必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必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必才负担。审 判 长 郑卫华审 判 员 莫 昊人民陪审员 黄宝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路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