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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静与陆雅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陆雅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3266号原告:徐静,女,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陆雅希,女,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徐静与被告陆雅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徐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徐静负担。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