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6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冯智勇与邹庆宏、钟敏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智勇,邹庆宏,钟敏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6549号原告:冯智勇,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汤伟棠,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慧博,广东道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庆宏,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钟敏怡,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智勇诉被告邹庆宏、钟敏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而原告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忠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