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淼与被执行人宝莱德商贸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淼,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洪淼。被执行人: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淼与被执行人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其他案件,正在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洪淼已将该案件款予以保全,现申请先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802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洪淼借款人民币96905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洪淼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平凉市宝莱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时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春审 判 员 李孝平助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