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7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重庆铜梁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等与重庆龙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三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十村民小组,重庆龙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798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负责人:徐应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负责人:曾庆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负责人:何志贵。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十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负责人:曾庆洪。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礼全,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龙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滨河东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林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峨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三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十村民小组诉被告重庆龙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三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十村民小组��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三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十村民小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三村民小组、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十村民小组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