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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红申请执行邹建升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邹建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邹建升,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张红申请执行邹建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泾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邹建升应给付张红人民币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23执恢166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雒新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