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阳德与汤阴县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德,汤阴县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768号原告:王阳德,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汤阴县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殷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阳德与被告汤阴县康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阳德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阳德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阳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原告王阳德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