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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华威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华威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12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华威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0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租赁费、装卸运输费、赔偿款计2625442.88元,违约金641770.52元,诉讼费13400元,执行费28654元,合计3309267.4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2018244.43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华威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309267.4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2018244.43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