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751号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260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会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杭州湾大道3889号。法定代表人:邵益华。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