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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鑫与杜勇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鑫,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407号申请人李鑫,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杜勇,男,汉族,1992年5月12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李鑫因与被申请人杜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59.4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勇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源龙湾9号楼1单元1104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唐浩冉的车及现金3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杜勇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源龙湾9号楼1单元1104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唐浩冉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