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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4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庆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庆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923号原告北京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店村**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伟,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林,女,6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隗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