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5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杜治桥与四川飞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治桥,四川飞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793号申请执行人杜治桥。被执行人四川飞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蓥光路40号。法定代表人陈廷刚。杜治桥与四川飞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28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四川飞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杜治桥人民币124586.5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6年10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明确:一、被执行人四川飞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治桥40000元(已履行),于11月底前给付40000元,于12月底前给付44586.51元;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则恢复原裁决书的执行;四、案件执行费176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28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步全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培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