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晶,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何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1352号原告:李晶,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何鹏,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晶与被告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鹏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晶与被告何鹏系亲属关系。2015年12月5日,被告何鹏向原告李晶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1分,2016年5月5日偿还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何鹏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李晶提交的起诉状上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何鹏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李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