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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生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蒋绍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生,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蒋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生,男。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郭胜飚,男,该XX总经理。被执行人:蒋绍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辉生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蒋绍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91308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蒋绍军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回路桥工程公司、蒋绍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