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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九台市卡伦镇文武温室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赵凤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卡伦镇文武温室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赵凤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561号原告九台市卡伦镇文武温室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负责人:孙继锋,经理。被告赵凤龙,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原告九台市卡伦镇文武温室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赵凤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凤龙地址无法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赵凤龙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致本案不能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九台市卡伦镇文武温室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