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安行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安行,男,1993年1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法定代表人秦建军,男,系该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字(2016)9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安行申请执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应支付申请人安行各项工伤待遇款153084.50元、并承担执行费22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无银行存款余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孙 迅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