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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玲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667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玲霞,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浙江省安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安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玲霞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玲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徐玲霞在安吉县xx街道xx桥头山东兄弟水果超市内,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水果架上的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玲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玲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玲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玲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解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偲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