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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陆敬华与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訾兆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敬华,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訾兆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443号申请执行人:陆敬华。被执行人: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訾兆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訾兆举。本院在执行陆敬华与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訾兆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另案冻结,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科 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孙 先 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世 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