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碧娟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碧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廖碧娟,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廖碧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廖碧娟称:申请人廖碧娟与被申请人曹杰庭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外出乘车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曹杰庭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曹杰庭,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南洋村电房片5号,系申请人廖碧娟的丈夫。2009年11月24日,曹杰庭在龙岩汽车站乘车后下落不明。为此,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曹杰庭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人廖碧娟申请宣告曹杰庭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曹杰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曹杰庭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曹杰庭于2009年11月24日在龙岩汽车站乘车后失踪,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且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廖碧娟要求宣告曹杰庭死亡,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杰庭死亡。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笑燕(代)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