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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650号

王生与赵锐、杨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生,赵锐,杨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王生,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锐,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杨志刚,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生与被执行人赵锐、杨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深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