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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李宝成与邰志勇、肖霄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成,邰志勇,肖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财保191号申请人:李宝成,男,1976年9月出生,现住乌市葛根庙镇。被申请人:邰志勇,男,1988年4月出生,现住乌市。被申请人肖霄,女,1986年2月出生,现住址同上(与邰志勇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李宝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邰志勇所有的蒙FT79**号奥迪A6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2457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宝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邰志勇所有的蒙FT79**号奥迪A6牌小型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夏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敖乌丽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