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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与李善仁、王春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李善仁,王春玲,李兆杰,李伟荣,李旭昌,李美平,李传斋,何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办计生办东邻。代表人孙启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善仁,农民。被执行人王春玲,农民。被执行人李兆杰。被执行人李伟荣,农民。被执行人李旭昌,农民。被执行人李美平,农民。被执行人李传斋,农民。被执行人何玉香,农民。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善仁、王春玲、李兆杰、李伟荣、李旭昌、李美平、李传斋、何玉香(2015)坊黄商初字第101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案款277871.19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经本庭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坊黄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郭 亮审判员  李恒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兴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