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华生、曹文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华生,曹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742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306-1。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李华生,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曹文英,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华生、曹文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均无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华生、曹文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74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李华生、曹文英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