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车锦芳、柴小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锦芳,柴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3059号申请执行人车锦芳被执行人柴小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003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柴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小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柴小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柴小燕(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3#钞的存款人民币2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