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和祝柏与广西景源创富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祝柏,广西景源创富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和祝柏,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代理人:莫冰松,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景源创富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宝山村委大平土村。法定代理人:杨小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启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和祝柏依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执行广西景源创富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祝柏与被执行人广西景源创富燃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广西景源创富燃料有限公司自愿在2016年1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欠款给申请人和祝柏;二、(2014)临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和解结案;三、其他无争议;四、本案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广西景源创富燃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和解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粟春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