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琁与张水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琁,张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张琁,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张水江,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筠连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7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水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25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琁与被执行人张水江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张琁已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527执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