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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连家跃与宋丰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家跃,宋丰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918号原告:连家跃。被告:宋丰政。原告连家跃与被告宋丰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志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