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秀春与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乡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春,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724行初13号原告:张秀春,女,汉族,1961年11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住绵阳市安州区。被告: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住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华兴街22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勇,该镇镇长。原告张秀春诉被告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乡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建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巩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