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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玲,徐颢轩,颖视置业有限公司,徐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60号原告曾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徐颢轩,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颖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巧明街XXXXXXXXXx,公司编号.。法定代表人孙玮颖,系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琰,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婷,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徐辉,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田雪莲,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颖视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徐辉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玲、徐颢轩对颖视置业有限公司、徐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5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玲、徐颢轩承担。审 判 长  刘春秀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韵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