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玲,徐颢轩,颖视置业有限公司,徐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60号原告曾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徐颢轩,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颖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巧明街XXXXXXXXXx,公司编号.。法定代表人孙玮颖,系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琰,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婷,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徐辉,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田雪莲,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颖视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徐辉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玲、徐颢轩对颖视置业有限公司、徐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5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玲、徐颢轩承担。审 判 长 刘春秀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韵第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