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何丰龙诉谢友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丰龙,陈建伟,谢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368号申请执行人何丰龙。被执行人陈建伟。被执行人谢友兰。申请执行人何丰龙与被执行人陈建伟、谢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何丰龙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已被保全查封,但该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暂不变处置变现;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伟、谢友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5、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81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正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