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郑长海与张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海,张银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683号原告:郑长海,居民。被告:张银杰,居民。原告郑长海诉被告张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郑长海负担。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