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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民初1061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于宏钟,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京张公路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杨颖。委托代理人杨彦峰,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宏钟、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07年6月份,被告处招工,我被录用到被告处上班从事水电维修工种,当时月工资750元陆续涨到现在工资2300元,直到2012年被告每年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15日前以现金方式发放上月工资,2016年12月31日合同届满。2016年8月17日被告处负责人唐守川通知我不再让我上班,8月份工资未支付。被告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但我在被告处上班十年期间,礼拜六、日和节假日按被告的要求并没有休息,照常上班、值班,被告却从未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现被告在劳动合同期内非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侵害了我的权利,故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的经济补偿金46000元;支付从2015年8月份至2016年8月份期间的加班费及50%的赔偿金38228.63元;按国家规定补交社会保险待遇55526.56元;8月份工资及赔偿金1891.94元,共计86120.57元;责令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给予失业保险待遇7723.1元,共计147478.29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怀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案(2016)第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以劳动争议诉至法院的依据。2、2012年-2015年劳动合同共四份、2016年劳务合同一份,证明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劳动合同期未满,被告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月工资2300元。3、2007年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份、2011年1月-2011年12月考勤表复印件,证明2007年6月至2011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4、2016年1-8月份考勤表与2011年考勤表共同证明加班费,周六日没有休息。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主张的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经济补偿金不予认可,因公司更换电线需要爬高,原告年龄较大且已超过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属非法解除劳务合同。对原告主张的第二项加班费不予认可,原因是原告在工作期间不存在加班的事实。第三项因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补交社会保险缺乏法律依据。第五项同以上答辩意见。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2016年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时包括养老金,劳务合同第七条第六项约定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务关系符合合同的约定。2、2016年8月工资表一份,证明原告不存在加班和上夜班的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于2012年-2015年与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连续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2016年签订了1份劳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安排原告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合同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被告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原告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如下工资2300元,其中包括养老金交纳;其中附则中第二条养老金缴纳办法约定,(1)被告发放工资根据河北省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负责缴纳劳动者养老金并在个人工资中代扣个人部分国家规定工资的8%,一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2)劳动者如不同意公司统一缴纳养老金,被告将公司缴纳养老金部分款项加入劳动者工资内一并发放给劳动者,今后劳动者养老金自行办理缴纳手续。2013年8月17日,被告以原告年龄过大不适合电工工作为由,将原告予以辞退,原告于8月18日起不再到被告处上班。在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已将8月份工资结清为由,撤回了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告到怀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对该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的经济补偿金46000元;支付从2015年8月份至2016年8月份期间的加班费及50%的赔偿金38228.63元;按国家规定补交社会保险待遇55526.56元;8月份工资及赔偿金1891.94元,共计86120.57元;责令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给予失业保险待遇7723.1元,共计147478.29元。本院认为,虽然原告赵某已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我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的权利。原告赵某与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合同》,其名称虽为劳务合同,但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任务、劳动(工作)条件、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其内容符合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原被告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以原告年龄过大不适合从事电工工作为由将原告辞退,期间亦未给原告安排其他的工作,其将原告辞退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应予支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从2007年开始至2016年8月17日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故原告要求从2007年计算工作年限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年限应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即2012年1月1日开始计算,其工作年限为四年零八个月,原告自2015年起月工资为2300元,故经济赔偿金为23000元(2300元×5×2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未提供节假日加班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补交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闻 达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韩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