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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尹万金与集安市鹿山周土特产品加工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万金,集安市鹿山周土特产品加工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尹万金,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集安市鹿山周土特产品加工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尹万金与被执行人集安市鹿山周土特产品加工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2016)吉05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