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辛德涛诉被告张人才、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德涛,张人才,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974号原告:辛德涛,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人才,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不详。被告:李红,女,成年,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德涛诉被告张人才、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状中所提供的地址非被告张人才、李红本人的住址,原告在限定期限内又未提供张人才、李红被告的其他住址或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张人才、李红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以便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德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娜人民陪审员 张 芹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温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