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高智强申请执行曾华、秦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智强,曾华,秦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高智强,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龙冲村*组**号。被执行人曾华,男,198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太安乡孟家村*组*号。被执行人秦道伟,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半坡村*组**号。高智强申请执行曾华、秦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院(2012)内东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到位9000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智强申请执行曾华、秦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院(2012)内东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