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1民初18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德阳某某电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德阳某某电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831-1号申请人: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申请人:德阳某某电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某某电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德阳某某电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账户(账号:837439035928091001)、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账户(账号:5540200001801200000452)、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的账户(账号:2305369119221736589)的银行存款共计25万元。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