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槐云村村民委员会,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04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马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市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槐云村福山路。法定代表人夏向欣,经理。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槐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槐云村。法定代表人夏向欣,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卫国,经理。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槐云村村民委员会、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文鑫嘉园系列住宅及车库;查封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槐云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威海市花园北路**号***网店房。因上述查封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的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