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有账户(账号:2710030701109001592014),本院依据(2016)陕0825执1427-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郑某某的存款24664.48元到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的案件款专用账户,并依据(2016)陕0825执1427-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