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世权与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权,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4361号原告李世权,男。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前海花园*栋707。法定代表人郭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权与被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世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