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旭福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荣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旭福源建材有限公司,江荣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旭福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建材市场东四区103A店面,组织机构代码07284493-1。法定代表人叶护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毅孟,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荣宗,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旭福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荣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64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荣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江荣宗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厦门旭福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39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荣宗与申请执行人厦门旭福源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同意被执行人江荣宗依和解协议对本案货款本息进行分期履行,另经本院向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