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91昆山市卡途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晨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卡途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苏州晨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91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卡途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晓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云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晨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陈雪平。昆山市卡途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五金公司)与苏州晨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铝铝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吴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晨铝铝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昆山五金公司货款76975.50元及案件受理费862元。权利人昆山五金公司以晨铝铝业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晨铝铝业公司给付77837.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77837.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还受理了多起晨铝铝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有效执结。在执行其他案件中,本院委托苏州丰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晨铝铝业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湖桥村工业三区10-11号内的铝型材挤压机、冷床、精雕机等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1897800元,该评估公司出具了苏丰正评报字(2016)第0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另外,还对钻功机、加工中心、排屑机等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948800元,该评估公司出具了苏丰正评报字(2016)第0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院将上述两份资产评估报告书送达相关权利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后,将上述财产的评估报告、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发送至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流拍价分别为1520000元、760000元。另查,被执行人晨铝铝业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评估,依法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被执行人晨铝铝业公司已停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