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戴胜章与李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胜章,李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852号原告:戴胜章,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杰,蒙城县岳坊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超,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戴胜章与被告李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戴胜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胜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戴胜章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