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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光才与吴明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才,吴明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246号原告:张光才,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巫溪县。委托代理人:蹇兴宝,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兵,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明元,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巫溪县。委托代理人:高茂林,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才与被告吴明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章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才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7.35元,由原告张光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宗学 关注公众号“”